08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应提交哪些手续?
公司章程设计要点:
为确保受托参加股东会的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阅读提示】
《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作出规定,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简要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为授权手续是否合法,导致各股东对于公司决议的效力产生争议。那么,公司章程中应如何规定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应提交的手续?下面我们通过介绍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及三个司法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章程范本】
1.《民生公司章程》(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版)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笔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同类条款,其中对于股东委托他人参加股东大会应提交的授权文件作了不同规定:(1)除上述民生控股公司章程外,大部分公司章程未规定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2)方大集团公司章程还规定,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出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3)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民生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其他多数公司章程仅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如下:
2.《珠海港公司章程》(2015年9月版)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古井公司章程》(2017年4月版)该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与上述《珠海港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相同。
4.《方大集团章程》(2016年9月版)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实务经验总结】
公司章程规定此类条款的意义在于:在《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作出规定,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简要规定的情况下,有关事项的规范将完全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作出规定,以及所作出的规定是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一方面,完善的委托制度可督促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委托程序,避免因委托瑕疵而导致最终的公司决议受到影响,股东间发生争议;另一方面,委托制度的设计也应当兼具可操作性,便于股东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行使其参与股东会和公司决策的股东权利,不过分增加委托股东的成本,以保障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灵活运转。
【设计建议】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该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不同的设计。
1.有限责任公司
为便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高效决策,不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要求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仍应留存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并可考虑通过要求被代理股东向公司发送邮件、短信等形式,对由他人出席股东会予以确认,以降低股东间最终因此发生争议、股东会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章程中可要求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2)股东是法人的,公司章程可考虑授权委托书不必一定要求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如该法人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章程亦可允许。
【条款实例】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委托其他个人股东或其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其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延伸阅读】
因授权行为有瑕疵影响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件:
裁判规则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授权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相应议题进行表决的委托书,否则因该无权代理人作出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夏某中与黔西交通公司、何某阳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334号]认为,夏某中向代某贵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不包括代其参加股东会并对决议内容发表意见的内容,故2010年3月30日、6月20日、6月24日、6月29日黔西交通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没有经过当时仍持有公司93.33%股权的夏某中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夏某中就公司的该次增资已知悉并明确放弃了优先认缴权,故上述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侵犯了夏某中认缴增资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认定无效。
裁判规则二:受托人参加股东会所持的委托书未载明委托股东知晓会议议题及对该议题的表决权的,受托人擅自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案例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力博公司、喻某等与东星冶金公司、苍山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465号]认为,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三方股东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程序上确实存在不同情形的瑕疵。股东姜某良虽在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后补签了委托书,但其中既未载明喻某是否具有代表姜某良表决的权利,并且在姜某良否认的情况下,也没有证据证明姜某良在补签委托书时明知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内容。股东苍山公司虽在会议前出具了委托书,但同样未载明代为出席的孟某水是否具有表决权,且苍山公司事后对决议内容持否定意见。股东涟水公司虽在决议上加盖了公章,但孟某水持有涟水公司公章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其具有代为涟水公司进行表决的权利。以上分析表明,三方未出席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均缺乏程序的正当性,且三方股东均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系争决议二的内容持否定意见。因此,本院认为,该三方股东委托行为和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构成系争决议二可撤销的理由。
案例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春阳公司与白某新公司决议纠纷案[(2014)四民三终20号]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春阳公司实有董事9人,2013年8月24日出席临时董事会为董事本人的仅有4人,分别是董事长白某新及另外三名董事刘某光、曹某胜、韩某伟。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的董事除刘某光、曹某胜外,另有常某杰代签的王某某董事,李某琴代签的修国师、张某华董事,赵某勇代签的赵辰董事。春阳公司临时董事会未出席董事依公司法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事实上却委托的是常某杰、李某琴、赵某勇,三人均不是公司董事。春阳公司认为,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民事行为的权利,一人是可以受多人的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本案是公司决议纠纷,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非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上诉理由是对法律理解有误。因此,该临时董事会在董事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上,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春阳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董事会决定》以及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应予撤销。春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