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司章程可设计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设计要点: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并可制作实施细则。
【阅读提示】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涉及重大人事任命时,根据应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赋予每一股份与该人数相同的投票权,亦即一股多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与直接投票制每一股份仅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同,在累积投票制中,股东既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选择分散投给数人,最后应当根据得票总数的高低决定获选人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适合采用累积投票制呢?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本书结合《凯莱英集团章程》对此问题进行剖析。
【章程范本】
1.《凯莱英集团章程》(2017年10月13日董事会章程修正案版)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事、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实践中,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度,如上述《凯莱英集团章程》和下列《科林公司章程》都规定了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2.《科林公司章程》(2017年10月12日董事会章程修正案版)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人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3.部分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还对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如《新开普公司章程》(2017年10月12日董事会章程修正案版)第八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实务经验总结】
1.累积投票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困难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累积投票制最突出的作用是赋予中小股东间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能力,作为资本民主或者股份平等原则的补偿,该制度保障了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权的实际价值,后者可以通过选举董事继而实现更广泛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但是,在我国的当前立法背景下,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效果会受到一定的减损。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少数股东若想成功推选董事,既需要满足累积投票制规则,得票较多;也需要满足直线投票制下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学术界普遍认为,该规则实际上对于少数股东的表决权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大大减损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
2.公司章程在累积投票制问题中的自治空间
《公司法》赋予我国公司在累积投票问题上极大的自治空间,除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外,其他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完全遵循“选入式”,股东大会拥有决定是否使用累积投票制,何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决定权;对于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仍然可以决定何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理论界认为,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75%以上时,实施累积投票制将失去意义,因此,此类公司没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对于其他公司而言,累积投票制理论上都可以起到作用,但选举方式仍然可以极大地影响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首先,累积投票制只对差额选举有效,等额选举下的累积投票制将流于形式。其次,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都将有效,但是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人数为两名时,若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则会严重降低累积投票制的时效或使其流于形式。
【设计建议】
1.规定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笔者建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述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三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与旧章程相比,新章程放宽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条件,虽然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较少时效用较低,但是公司不必将选举两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况排除在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之外。
2.制定累积投票制配套实施细则
公司可以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首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并同时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其次,细则中可以对累积投票的操作程序进行规定。(读者可参考延伸阅读中的《天地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条款实例】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在选举独立董事、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延伸阅读】
《天地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议案,其中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召集人、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名额的乘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其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数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向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应选董事、监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投选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名额的,该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五条 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由董事会秘书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