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因宅基地界线引发的纠纷
人物:村民李某、赵某
调解员:老范
村民赵某因结婚而得到一处新的宅基地,用来盖新房。新的宅基地与村民李某家是邻居,两家挨得特别近,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赵某作为新来的邻居,决定到李某家去拜访一下,并给李某家带去了一些自己家种的蔬菜,李某对待这位新邻居也是相当热情,两人相处很融洽。后来,赵某家在盖新房时将李某家当年盖房时留出来的一个过道占用了,引起了李某的不满,李某称,这条过道是自己家盖房时特意留下的,用来堆放杂物,两家宅基地以这条过道的南侧为界,尽管自己没有在这上边建造房屋,但这个地方还应是为自己家所有,赵某不应在属于自己家宅基地的范围内建房,要求赵某将其拆除。赵某因不愿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向李某道歉,称自己确实不知道该过道为李某家所有,以为两家宅基地的界线为李某家南墙,但由于自己的房屋那面墙已基本成形,这时候进行拆除,耗时耗力,于是想跟李某协商一下,打算给李某家5000元的补偿,李某接受了占地补偿,这件事也就告一段落了。
几年后,为响应国家政策需要,该村进行新农村建设,进行重新规划,每家按照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这时,李某向赵某提出,由于当时赵某多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使得赵某家实际的宅基地面积变大,获得的补偿较多,要求赵某将多出自己宅基地面积的补偿款赔给自己或者让赵某将墙拆除,把那片本属于自己家宅基地的过道讨要回来。对于李某这样的请求,赵某很是生气,她认为自己当初在盖房子的时候就已经就该问题给过李某5000元的补偿了,那条过道就应该归自己家所有,两家的宅基地界线应以自己家北墙为界,李某不能因为国家给的补偿款,就翻脸不认人了。
后双方争执不下,到本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老范在得知两人争执的来龙去脉后,首先请有关人员对李某和赵某家的宅基地进行测量,测量后发现,赵某家的宅基地面积确实比应有的面积大,而那条过道的确包括在李某家宅基地四至点之内。在调解过程中,老范首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赵某虽然占用了李某家的部分宅基地,但这个问题双方早在几年前就达成了和解,且赵某对李某进行了补偿,李某也表示接受。后因为新农村建设,涉及国家按照宅基地面积的补偿款,李某面对国家赔偿利益的诱惑,又开始心有不甘,觉得自己吃了亏,向赵某再次索要赔偿。然后,调解员老范认为,归根结底还是国家给补偿款产生的利益冲突,把利益的纠纷解决了,双方对这块地的归属也就无所谓了。于是他分别同李某和赵某进行谈话,对于补偿款的数额和如何公平分配做了分析,然后老范让赵某给李某3000元作为补偿,这样一来,对于双方来说还是比较公平的,谁也没有吃亏。赵某和李某均表示同意后,老范又对她们进行了劝说,让她们二人顾及邻里关系,没必要为了一笔数目不算大的补偿款将邻里关系闹僵,这样会让人家看笑话的,老范又告诉她们,当初赵某给李某5000元的时候她俩之间其实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李某没有法律依据去要补偿款。而李某也觉得很是惭愧,称对于宅基地的问题,自己再也不提了。就这样,在老范的认真调解下,李某与赵某家又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评析
本案中,调解员老范对两家由于宅基地界线问题产生的纠纷进行仔细分析以后,觉得俩人对这块地之前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也都比较顾及邻里关系,这次产生纠纷只是因为国家给的补偿款从而产生的物质利益冲突,如果他从利益方面找齐,让二者都感觉到公平,问题自然也就解决了。首先,老范对该问题的真实情况进行还原,对双方宅基地面积进行实际勘查,实际测量出地的面积之后,了解谁是谁非,才能便于调解工作的下一步开展。其次,老范经过仔细的分析,做出了“让赵某给李某3000元作为补偿”这一决定,如此一来,对二人都比较公平,使俩人在利益上感到互不吃亏以后问题也就解决了一大半。最后,老范从“远亲不如近邻”的思想层面,对矛盾双方进行分析,让她们顾及自己往日的情分,毕竟这么多年的邻居,因为为数不多的补偿款,实在没有撕破脸的必要,从思想上给她们做工作。二者作为邻居都是通情达理之人,只是面对利益冲突才翻了脸,如果让二者感到彼此得到的利益是公平的,纠纷自然就会停止,经过老范的劝说,立即重归于好了。
调解员老范在调解中既注重对当事人实际问题的解决,也不忘在思想上进行开导,并告知法律规定,最后,双方都获得了令自己满意的结果。调解员老范成功地运用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