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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区分了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七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条依照大陆法系的观点,如果在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限期承诺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欠公平。因为这一做法导致了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不应鼓励这一做法。因此,要约的撤销需要受到限制,即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