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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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条增加了“致使”,表意更加清晰。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二百七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四百八十七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诺并未迟延发出但到达迟到的规定。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当事人以外原因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及时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如果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送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