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该类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义务,增加了“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订立国家订货合同的情形。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为:“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为:“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二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六条将一次审议稿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改为“民事主体”这一法律概念,表述更加简明。《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采用了二次审议稿的内容,《民法典》增加了“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订立国家订货合同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依照国家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数量逐步减少,作用逐渐减弱,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明显增强。但是为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维护全国经济和市场的稳定,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对于国家还必须掌握的一些重要物资,将以国家订货方式逐步取代重要物资分配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订货与原有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区别主要是,订货的价格比过去进一步放开,同时国家也不再保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但可以做协调工作。
为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对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必须予以充分保障,不能借口合同自由而不落实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