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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无变动。
条文释义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学界有三种不同主张:一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二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三是以债务人不法处置的财产额为限。本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处的债权人,是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债权人无法仅就其债权范围内的标的物部分行使撤销权,则可以就该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