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相较于原法条,本条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改。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明知该债权转让的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在二次审议稿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明知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条在《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删除“但是债务人明知该债权转让的除外”,明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民法典》作了表述上的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