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这里以魏某君与亚太酒楼、亚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民事纠纷案为例。[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9日,魏某君与亚太酒楼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特许魏某君在张掖市甘州区玉关街2××室开设兰州成都印象加盟店,合同期限为一年,并对特许加盟费等进行了约定。但合同订立后,特许人亚太酒楼实际并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且其“兰州成都印象”标志资源也未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存在未履行披露义务以及未如实告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应属无效合同。魏某君据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涉案的《特许加盟合同》、返还加盟费以及赔偿相应损失。

亚太酒楼答辩不同意魏某君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内容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亚太酒楼授权魏某君加盟的“兰州成都印象”品牌并未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未取得注册商标证,而亚太酒楼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并未向魏某君披露真实信息,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骗。故判决撤销涉案《特许加盟合同》,以及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亚太酒楼不服,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亚太酒楼对“兰州成都印象”品牌未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未取得注册商标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的结论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亚太酒楼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甘肃省高院认为,涉案《特许加盟合同》因“兰州成都印象”商标未注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而自始无效。兰州亚太酒楼明知该商标未注册,在合同中未向魏某君披露该信息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合同无效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租金损失应当赔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案件评析

中国采取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即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生产、运营等商业活动所需,应当针对具体的商品类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后,依照《商标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形式与实体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授权条件的,依法应当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通过公示程序与明确的专用权范围界定,能够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安心就相关商标进行市场推广与开发,从而通过确定的稳定性保持商标权利体系的正常运行。然而,该制度由于并未设置考量申请主体主观意图的审查程序,容易导致申请主体通过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进行囤积,而后予以谋取不当利益情形的出现,造成参与市场运营的主体准入门槛设置被“在先注册商标”予以“劫持”,同时大量的商标申请也会给商标审查机关带来巨大的审查成本负担。

因此,面对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无法回避的弊端,可以通过设立商标申请目的说明机制或商标使用可行性宣誓制度,在不破坏在先申请注册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为确保商标注册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促进“商标使用”的设立目的,完善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从而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体系。

上述案例中,基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虽然特许资源的商标标识并未限定仅为注册商标,但是被特许人通常按照该行业的认知惯例,会将特许人所有的商标标识特别是店铺名称理解为“注册商标”,此时作为特许人应当主动、明确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从而使被特许人能够充分知悉特许资源的客观现状,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而涉案《特许加盟合同》中,作为特许人的兰州亚太酒楼并未就该合同所约定的特许资源的商业标识“兰州成都印象”申请注册商标,且并未证明该事实已经向被特许人魏某君如实进行披露,故兰州亚太酒楼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