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礼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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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萧何作《九章律》和《傍章律》新考

虽然传世文献多次提到“汉律九章”,但史籍所记述的汉律篇目远不止九章。对此,程树德先生在《九朝律考》中提出了《九章律》是正律,“盖正律之外,尚有单行之律,固汉魏间通制也”的观点。[140]随着1975年云梦睡虎地秦简和1983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发现,学术界对《九章律》的讨论更加热烈。在新发现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除了有《九章律》的主要篇目外,还发现了近二十种《九章律》以外其他汉律的篇目。如何解释《九章律》与《二年律令》中其他汉律篇目的关系?学术界许多学者进行了各种推测,有些学者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新发现的二十七种律均属于《九章律》的范畴,《九章律》是由若干个二级律篇组成。[141]还有学者认为,“九”是泛称,比喻其多。汉人编辑书籍,多以“九”指,但并不实指其篇数。汉律九章“非实指汉律只有九章”,九是虚数,因汉律篇章之多,《九章律》“成为汉律的代称或习称”。[142]也有学者对萧何作《九章律》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143]北京大学的张建国教授认为,《九章律》是正律,是汉律的中心或重点,傍章是指所有正律之外的律。[144]

针对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笔者不同意那种认为“汉《九章律》的存在并无确凿历史根据”的观点。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正史文献多次提到了汉代的《九章律》。据班固《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范晔《后汉书》卷52《崔骃传》亦记述:“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陈寿《三国志》卷21《魏书·卫觊传》引卫觊奏语说:“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唐初房玄龄等人编纂《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说:“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隋书·经籍二》亦说:“汉初,萧何定律九章,其后渐更增益,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此外,《唐律疏议》、《唐六典》、《通典》等文献都有类似的记述。古代文献《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晋书》、《隋书》、《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文献皆对汉代《九章律》的篇名和编纂情况有明确的记述,这些正史文献的材料来源于当时史官的笔录,真实性很强。如果仅凭新出土的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考古资料未见《九章律》之名,就断然否定所有正史文献对《九章律》的记述,未免过于武断。

其次,笔者也不同意把汉代《九章律》的“九”字解释为虚数的观点。“九”字在先秦、秦汉时期确有泛指很多之意,但《九章律》不同,《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明确记述了《九章律》的篇名,即在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兴、厩、户三律,合为九篇,这说明《九章律》并非泛指,而是实际就有九篇。

最后,笔者也不同意杨振红教授提出的《九章律》下有二级律目分类的观点。最近,杨振红先生提出了“《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二年律令》中那些不见于九章的律篇实际上是二级分类,它们均归属在九章律篇之下”的观点,目前已有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145]此不多赘。笔者认为,纵观唐以前各朝代的律典,尚未见到前代律典有过一级律目和二级律目分类的现象,如在敦煌发现的武则天时期的律典《垂拱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中,就没有一级律目、二级律目分类的情况。[146]唐以前各代的律典只是把内容相近的法律条文进行归类分篇,每篇之下收录若干条律文。所以,在汉律中已出现了二级律目分类的可能性不大。

国内外学术界不仅对《九章律》是否真实存在有严重的分歧,甚至对《九章律》制定的时间也有不同意见。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根据《汉书》的记述,有学者认为,《九章律》是在汉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不久制定的,[147]还有学者认为《九章律》制定的时间是西汉建国后的汉高祖十一年以后和十二年之间。[148]另有学者根据《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记述“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上来以闻”,推断萧何可能是在汉高帝二年之后根据“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制定了《九章律》。[149]

笔者认为,学术界之所以对《九章律》制定的时间产生如此大的分歧,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对西汉建国前后的立法情况没有弄清楚,即认为在汉高祖刘邦建国前后只有两次立法活动。但如果仔细梳理《史记》、《汉书》等文献的记述,我们发现从汉高祖刘邦初入关中到消灭项羽的势力统一全国,前后总共有三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在汉元年(前206)十月,刘邦初入关中。同年十一月,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50]其余秦代的酷法均被废除,此为西汉政权的第一次立法活动。

第二次,在汉二年(前205),刘邦从汉中重新进入关中平原后到未消灭项羽统一全国之前,由萧何“作律九章”。据《汉书》卷23《刑法志》:“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该条史料可以推知,《九章律》颁布之前的情况是“四夷未附,兵革未息”,说明当时刘邦尚未消灭项羽的势力,统一全国;“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说明《九章律》最初所适用的地域仅为关中地区,因为刘邦进入关中后最初推行的是“约法三章”。班固在撰写《汉书》时,对《九章律》的制定时间把握还是十分准确到位的。另据《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记载:“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上,可,许以从事;即不及奏上,辄以便宜施行,上来以闻。”《汉书·萧何传》与《史记》的记载基本相同,此不赘引。从上述三则史料来看,在刘邦颁布“约法三章”后到消灭项羽的势力之前,萧何在关中地区确实有过“为法令约束”的立法活动,张建国教授认为在该时期由萧何制定了《九章律》,与《汉书·刑法志》的记载相吻合,笔者同意上述的观点。

第三次,汉高祖刘邦在消灭了项羽的势力统一全国后,又一次进行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汉书·高帝纪第一下》记载:“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汉书》卷63《武五子传》亦曰:“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则文学彬彬稍进,《诗》、《书》往往间出。”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也说:“周道废,秦拨去古文,焚灭诗书,故明堂石室金匮玉版图籍散乱。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则文学彬彬稍进,诗书往往间出矣。”司马迁对于萧何“次律令”的时间记载虽比较模糊,但大致可以推断是在刘邦统一全国后“天下既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史记》、《汉书》对刘邦统一全国后“萧何次律令”的立法活动皆有明确记述,说明萧何在刘邦统一全国后“次律令”的立法规模已经超过了此前的两次立法。

萧何制作《九章律》的时间处于“约法三章”至汉高祖刘邦统一全国后“次律令”中间,也就决定了《九章律》是一部从秦法、秦律到汉律的转折性法典。关于《九章律》的篇目结构,《汉书·刑法志》说:“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说:“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前已述及,秦代的“罪名之制”主要收录于“秦《法经》 ”六篇之中,此外,还有《贼律》、《盗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律篇作为“秦《法经》 ”六篇的补充法。萧何制定《九章律》主要是“攈摭秦法”,废除了商鞅入秦后制定的“参夷连坐之罪”,新增加了“部主见知”之条,而对于“秦《法经》 ”六篇以外的追加法似乎并未采用。据岳麓书院藏秦简第1244正引《贼律》记述:“为券书,少多其实,人户、马、牛以上,羊、犬、彘二以上及诸误而可直(值)者过六百六十钱,皆为大误;误羊、犬、彘及直(值)不盈六百六十以下及为书而误、脱字为小误。小误,赀一盾;大误,赀一甲。”[151]笔者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贼律》中未见到相对应的律文。岳麓秦简第1392号正简引《具律》记述:“有狱论,征书到其人存所县官,吏已告而弗会及吏留弗告、告弗遣,二日到五日,赀各一盾;过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赀一甲。”[152]笔者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具律》篇目中,也未找到相对应的律文。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了秦始皇统一全国前的《捕盗律》条文,其中记载:“《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153]而在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第147号墓发现的西汉初年《二年律令》中的《捕律》、《盗律》篇中,亦未见到相对应的律文,这说明西汉时期的《九章律》主要是参考了秦《法经》六篇而不是其后来的追加法。笔者的上述推论在《魏律·序略》中得到了验证:“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由于《九章律》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而成,故在汉代的文献中经常有“律经”的说法。《汉书》卷8《宣帝纪》颜注引文颖曰:“萧何承秦法所作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程树德、堀敏一、王伟等学者均认为“令”为“今”字之讹。正确的读法是:“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律经是也。”[154]律经,是指萧何最早制定的《九章律》,是延续“秦《法经》 ”六篇的说法。

在《九章律》中新增加的兴、厩、户三篇律名,也不是西汉初年由萧何首创,[155]而是早在秦代已有的律名。关于《户律》的篇名,早在战国时期已经出现。秦献公十年,秦国“为户籍相伍”,出现了户籍制度;[156]商鞅变法期间,曾经颁布过《分户令》;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了战国时期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颁布的魏《户律》的条文。据此可以推断,在秦代,应很早就存在《户律》的篇目。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秦简中,已有了《厩苑律》的篇目,其中规定:“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者,治(笞)卅。厩苑律。”1989年,湖北考古工作者在云梦龙岗6号秦墓发现了《龙岗秦简》,由于大部分竹简已经断裂,致使简文无法连贯。其中有“马、牛、羊食人□之□□□□”;“牧县官马、牛、羊盗□之,弗□□”等内容,[157]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厩苑律》以及《唐律疏议·厩库律》的内容,笔者推断《龙岗秦简》中也应有秦代《厩苑律》的内容。

汉代的《兴律》是关于土木工程营造、徭役征发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虽然在云梦秦简、龙岗秦简中未见有秦代《兴律》的篇目,但在2009年3月岳麓书院公布的秦简14种律名中,有《兴律》、《具律》等篇目。[158]据岳麓书院秦简0992正所载《兴律》记述:“发征及有传送殹(也),及诸有期会而失期,事乏者,赀二甲,废。其非乏事殹(也),及书已具留弗行,盈五日,赀一盾;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一甲。”[159]这说明《兴律》根本不是西汉初年的萧何首创,而是在秦代已经存在的律篇。

综合以上所论,我们对刘邦在未消灭项羽势力之前由萧何制定《九章律》的情况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萧何所制定的《九章律》,是以“秦《法经》 ”六篇为主干,同时融入了战国至秦代的《兴律》、《厩苑律》、《户律》三篇秦律的内容,构建了西汉建国前后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九章律》是一部以秦《法经》六篇的秦法和战国至秦以来早已存在的《兴律》、《厩苑律》、《户律》三篇秦律的重新组合,是一部法、律相结合的新式法典。笔者的推论与三国时期曹魏法典《魏律·序略》的记述颇相吻合。据《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云:“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160]

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主要是参考了秦《法经》中的六篇秦法以及秦代的《兴律》、《厩苑律》、《户律》三篇秦律制定而成,从而改变了秦代法、律、令的法律体系。所以,我们认为,萧何所制定的《九章律》,是中国古代从秦代的法、律、令体系向汉代的律、令制体系转型迈出的关键一步。

及至汉高祖刘邦统一全国后,全面修订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又命萧何“次律令”。关于西汉统一全国后的这次立法活动,许多学者理解为萧何“作律九章”,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误。所谓的“次律令”,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打破原有的律、令篇目排列顺序,对律、令的条文进行重新分类和编辑。但萧何此次的“次律令”,应该是对《九章律》以外的其他秦律篇目进行编排改定。编辑成《九章律》以外其他汉律的篇目,可以推想这次立法活动的规模应该超过《九章律》的篇目数量。

关于萧何编定《九章律》后又进行“次律令”的情况,班固《汉书·高帝纪第一下》的记载十分简略,说:“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唐房玄龄等人在编纂《晋书·刑法志》时,也有如下记述:“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关于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之事,张建国教授曾提出过异议,认为《晋书·刑法志》的记载有误,叔孙通所制定的只是礼仪,并不是傍章,[161]笔者同意张建国教授的观点。

种种迹象表明,西汉初年叔孙通所制定的只是礼仪,而不是《傍章律》十八篇。首先,从叔孙通本人的经历、资历来看,他不具备制定“傍章律”十八篇的条件。叔孙通原为齐国的儒生,秦朝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162]投奔刘邦后,先后担任博士、奉常之职,其不仅一直未处于西汉初年权力的核心阶层,而且对秦代的法律也不如丞相萧何等人熟悉。其次,除了唐代的文献外,汉代的文献皆记述叔孙通制作了仪品,未提制作“傍章律”之事。据《史记·礼书》记载:“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王充《论衡·谢短》亦云:“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篇何在?而复定仪礼?见在十六篇。”《汉书·梅福传》也说:“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再次,西汉初年制定的《傍章律》总共有十八篇,而叔孙通制作的“仪品”有十六篇,其篇目数量也不相符合。最后,在《史记·叔孙通传》中曾引录了西汉初年叔孙通制定的汉仪内容:“仪:先平明,谒者治礼,引以次入殿门,廷中陈车骑步卒卫宫,设兵张旗志。传言‘趋’。殿下郎中侠陛,陛数百人。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乡;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乡。大行设九宾,胪传。于是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这些内容在新发现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二十七篇律文中并没有出现,说明叔孙通制定的汉代“礼仪”与《傍章律》并不属于同一系统。

既然《傍章律》十八篇不是由叔孙通制定的,那么西汉初年的“傍章律十八篇”又是由谁主持修订的呢?笔者认为,《晋书·刑法志》所提到的“傍章十八篇”,并不是由叔孙通制定,而是由丞相萧何继“作律九章”之后,另行编定的汉律篇目,是汉高祖刘邦统一全国之后萧何“次律令”的成果。

笔者提出西汉初年萧何“次律令”的成果是《傍章律》十八篇,并不是凭空的臆想。首先,从时间上推算,《傍章律》十八篇的制定是在《九章律》已编纂完成之后。汉高祖刘邦统一全国后,具备了大规模修订法典的社会环境,故与韩信等人同时修订法典。其次,中国古代先秦秦汉之际法典的制定通常是由丞相主持,萧何本人曾编纂过《九章律》,在西汉初年又担任丞相之职,身份相符。最后,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后,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163]萧何本人原为秦国的小吏,熟知秦国的法律典章,由萧何参考秦律诸篇而制定《九章律》以外的《傍章律》,也符合正常的逻辑。为了与前面制定的《九章律》正律相区分,故萧何后来“次律令”的成果很有可能称为“傍章律”。

众所周知,《九章律》的篇名仅有九篇,传世文献以及新出土的汉简所见的汉律篇目远远超过了《九章律》的篇目。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汉墓发现了汉朝初年的《二年律令》,其篇目数量、体例与《九章律》不符,共有二十几种律名。此后,在张家山第336号汉墓中,又发现了十五种汉律,包括《迁律》、《朝律》、《囚律》等篇目。2006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第77号汉墓发现了850余枚法律竹简,其中V组306枚简,有《盗》、《告》、《具》、《捕》、《亡》等16种律文;W组有544枚简,有《金布》、《户》、《田》、《祠》、《葬》等24种律文。这些汉律篇目的发现,说明汉代除了《九章律》以外,后来又增了许多新的律篇。由于《九章律》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也是汉代最早制定的一部律典,加之其所涉及的法律内容是国家最重要的刑事法律规范,与汉律的其他篇目相比,《九章律》的篇目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汉代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汉律篇目和法律条文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还需要不断地制定新的篇目和律文。如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中,没有“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的规定,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内蒙古居延出土的汉简中,发现了汉代《捕律》的条文:“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164]显然,该条律文是在吕后二年之后新增加的条文。另外,汉律各篇中的一些法律条文也在不断地加以修改和调整。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詈之,罚金四两。”[165]而在敦煌悬泉发现的汉代法律竹简《贼律》中,在定罪量刑方面已发生了变化,规定:“《贼律》:殴亲父母及同产,耐为司寇,作如司寇。其奊訽(诟)詈之,罚金一斤。”[166]

经过西汉初年萧何的两次修律活动,改变了秦代法、律、令的法律体系,从而确立了汉代以律、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继萧何制定《九章律》、《傍章律》之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又出现了《葬律》、《祠律》等篇目。[167]汉武帝时期,张汤又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汉律的篇目体系更加庞大。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西汉武帝时期,“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东汉时期,汉律的内容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168]基本上保持了西汉的原貌。

通过上述对秦汉之际律典体系演变的考察,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其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在三国时期曹魏制定的法典《魏律·序略》中有明确的记述,在《魏书·刑罚志》、《唐律疏议》、《唐六典》等传世文献中有明确的记载。在近年来新发现的秦汉法律竹简中,《法经》六篇的篇名多次出现,如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二年律令》中,就有贼、盗、捕、杂、具等篇目;湖北江陵张家山第336号汉墓中,发现了汉代《囚律》的篇名;2006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第77号汉墓中,发现了汉代的盗、捕、具律等篇名。秦汉时期盗、贼、囚、捕、杂、具律篇名的发现,充分证明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并非子虚乌有,而是确有其事。

其二,商鞅从魏入秦,辅佐秦孝公进行变法,也把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带到了秦国。尽管《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文献记载商鞅有过“改法为律”的活动,但秦人仍习惯称《法经》六篇为“秦法”,曹魏时期的法典《魏律·序略》也有“秦《法经》 ”的说法。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语书》中,多次提到了秦代的法、律、令三字,笔者推断,《语书》中的“法”应指秦《法经》六篇;律是指秦代的单行律各篇;令是指秦代国君颁布的诏令或教令经过立法程序后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形式令文,单行的秦令经过司法部门的编辑整理已单独成篇。秦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法、律、令三种形式。秦《法经》六篇是秦国最重要的刑事法律规范,此外还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单篇律的内容作为秦《法经》六篇的补充。秦国除了有“法”这种法典形式外,还存在众多单行律的篇目,秦律的条文是由秦令的条文转化而来,秦律各篇汇集了不同时代律文,因此,秦律篇名设计很不规范。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曾进行过“定律令”的立法活动,此次立法活动是否把“秦《法经》 ”六篇与后来的补充法《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内容合而为一,因文献记载简略,还不甚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秦代法、律、令的法律体系与汉代的律、令制法律体系有明显的不同。

其三,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把汉高祖刘邦称帝前后萧何“作律九章”和“次律令”的两次立法活动混为一谈,认为西汉初年总共有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笔者经过对《史记》、《汉书》等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后,认为从汉元年(前206)刘邦进入关中到统一全国之后,总共有过三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在刘邦最初进入关中之时,废除了秦代的酷法,颁布了“约法三章”;汉二年(前205)刘邦从汉中进入关中平原后,到未统一全国之前,由丞相萧何“作律九章”,《九章律》是萧何根据“秦《法经》 ”六篇和秦代的《兴律》、《厩苑律》、《户律》三篇秦律改编而成,《九章律》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结合的新体例;继萧何制定《九章律》后,到汉高祖刘邦消灭了项羽的势力,统一全国之后,又命令“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萧何此次“次律令”的立法活动,《史记》、《汉书》等文献并没有记载“次律令”的具体篇目,笔者认为,《晋书·刑法志》所记述的西汉初年“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与史实不符,从叔孙通的政治身份、知识结构和个人经历来看,不具备制定“傍章律十八篇”的条件,西汉初年叔孙通所制定的只是汉代的礼仪规章“仪品”十六篇,“傍章律十八篇”应该是由此前“作律九章”和熟悉前代法律的丞相萧何制定的,是汉高祖统一全国之后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次律令”的成果。

其四,通过笔者对传世文献与新出土的秦汉法律史料进行比对,我们发现除了《晋书·刑法志》把汉初萧何“次律令”时制定的“傍章十八篇”记载为“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外,其余的古代文献如《史记》、《汉书》、《后汉书》、《晋书》、《魏书》、《隋书》等文献关于秦汉律典的记述与新出土的秦汉法律竹简的记述均能相对接,这充分证明古代正史文献对“秦《法经》”、汉《九章律》、《傍章律》等古代法典的记述是确实可信的,那种随意怀疑古代正史文献记述的真实性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