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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企业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
A公司经过面试招聘李某为华东区的销售总监,并与之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满前,由于李某未通过公司试用期的考核评估,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A公司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
【精解】
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4个法律要件。
(1)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①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应根据所招聘职位的要求,明确招聘条件,并将此招聘信息存档备查;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设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根据所招聘职位的要求逐条拟订,内容应当明确化、具体化;③录用条件应事先向劳动者公示,并保留相应的公示证据。公示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a.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和保留;
b.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c.劳动关系建立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d.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上述方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或结合使用。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进行工作绩效考核,用数据说明员工无法胜任该职位的工作。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发出。
(4)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说明解除理由,并交由员工签收。
以上4个法律要件,缺少一个用人单位都不能在试用期内合法有效地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