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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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张某为某高校大四学生,在校期间不断地向招聘企业投递简历。2020年4月,张某经过笔试和面试后,成功被某知名外企看中,收到了该外企出具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了他的职位、工资待遇及入职时间等,并约定在张某毕业后正式到该外企上班。毕业后,张某如期去该外企报到、办理入职,却被告知由于该企业的人力资源调整,对于新一批的员工都将不再聘用。张某希望该外企能够如约提供工作岗位,该外企则说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通知,并不是劳动合同。请问: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精解】

尽管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能画等号,但是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行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于送达张某时即已生效。张某在该录用通知书上写明的入职时间如期报到,即表明双方已经就该录用通知书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用人单位和张某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用人单位单方面撤销录用,解除该要约的行为一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就应该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