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国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又称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法的具体外在表现样式,是法的运行必不可少的外在物质条件。法的形式是法治必不可少的物质载体,是法治的基础性构件。
在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包括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一般而言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婚姻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
(三)法规
一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二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的范畴。
(四)规章
一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其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二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命令、指示、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