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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象征和标志。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二)法以权利义务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引导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于是,法律在调整利益关系时应当确立真正的正义标准,从而检验法律的合理性,引导法律朝着正义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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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成文。认可,就是国家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道德、宗教、礼俗等规范加以确认,赋予它们法律效力。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形成的两种基本形式,虽形式不同,但形成的法律的效力并不会因形成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国家的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但它不是赤裸裸的暴力,是受法律约束的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潜在的、间接的,只有在人们违反法律时,其强制性才会降临到行为人身上。因此,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障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道德、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法律谚语
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尽管并不经常使用。……没有强制力的法,就像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
——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