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企业碳中和与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碳中和行为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有关,例如与企业环境责任(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CER)有直接关系。特别地,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所采取的有利于提高利益相关者福利的各种行为,其本质上是企业通过转移自身资源给利益相关者而期望得到利益相关者正向回报的社会交换行为,目的在于构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直接互惠关系(贾明,2022)。
企业碳中和指的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与企业生产活动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各种碳排放,例如,企业在产品和技术研发、生产及供应链管理中,采取节能与能源替代、节材与原材料替代、直接减排等措施持续减排。基于此,企业碳中和是为生态环境改善做贡献,其本身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因此,这一行为本质上也是企业通过资源投入改进生产方式而降低对环境影响的行为,最终也有利于改善人与自然的共生环境。故而无论企业碳中和行为还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两者都是企业运用自身资源来提高社会福利的行为。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研究是工商管理领域近40年的学术热点,但并没有太多学者直接关注企业碳中和行为,而最相关的研究也只是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入手去分析企业环境责任、企业污染行为以及企业绿色创新和绿色生产等相关问题(详见第2章)。碳中和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工商管理学科现有的大量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为系统掌握企业碳中和行为的管理方法和激励机制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源和理论基础。同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架构和行为规律为系统理解、剖析企业碳中和行为提供了模板。鉴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包括责任界定、责任履行、责任补偿、信息披露和责任履行效果评价五个部分,因此可以借鉴这一体系分析企业碳中和行为。然而,企业碳中和行为和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这五个维度上依然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就使得企业碳中和相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而言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已有的研究结论。
1.责任确认的方式不同
企业社会责任确认的依据是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其核心在于强调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需要通过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与利益相关者构建互惠交换关系。故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受到自利性动机的驱动,通过评估这一社会责任行为是否有利于提升企业经济绩效来确定是否履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绩效)。
碳中和聚焦1-6
“股东至上”与企业社会责任
按照西方主流文献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承担的超出股东利益范围内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例如慈善捐赠、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社区公益等。同时,学术界也开始积极呼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然而,在信奉“股东至上”的社会中,如何说服企业的管理层和投资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则是学术界面临的巨大挑战。为此,相关研究聚焦于解开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SP)与企业财务绩效(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CFP)之间的关系而为说服企业经理人、投资者提供依据。特别地,说服经理人和投资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关键在于使他们相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还有利于提升企业绩效。但是,这一指导思想下形成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并不能支撑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碳中和战略的实施。
资料来源:贾明.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23.
相对而言,企业碳中和责任立足于企业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应依据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碳足迹来划分、确认碳中和责任。其中,除政府进行强制行政分派外,其余的碳中和责任分配完全依靠企业自觉和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谈判。由于企业碳中和属于公益行为,短期内很难看到其对财务绩效的提升作用,且没有明确的碳中和责任界限,故而行政分派和企业的自觉性(利他性动机)在确认碳中和责任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
2.责任履行的标准不同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将自身的资源运用于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活动之中,属于将企业的资源转移到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交换行为,这一行为与其他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目的在于赢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获得利益相关者掌控的关键资源。故而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评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足够以满足利益相关者诉求与否作为评判标准。
而在企业碳中和行为的履行过程中,虽然可以认为企业碳中和也是广义上回应利益相关者诉求的举措,例如为了更好的空气、环境和大自然等,但是这些并不是利益相关者的首要诉求(比如消费者、员工、供应商等要求企业碳中和,就没有这些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履行对他们各自的社会责任那么强烈),故而企业参与碳中和更多还是政府主导下的公益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运用其资源去改进生产流程、能源结构、管理方式,以及优化供应链等,目的是降低企业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的碳排放总量。从供应链视角来看,企业也需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才能实现共同的减排目标,否则企业间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导致碳中和投入不足的企业与碳中和投入积极的企业较难区分。企业碳中和没有确定的评判标准,需要企业自身来决定如何平衡长期的减排任务和短期的经济利益,以及如何与其他企业有效合作,从而将企业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降低企业碳排放的活动中。
3.责任补偿的途径不同
对履行社会责任而言,企业如果在回应利益相关者诉求方面的投入不够充分,那么就会产生责任履行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和利益相关者的不满,企业往往会借助象征性手段来对责任履行不足进行“补偿”,例如进行印象管理,当企业捐赠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时,就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多放一些反映企业参与捐赠活动的图片(Wang et al.,2021)。故而,企业社会责任补偿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印象管理手段来缓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不足的不满情绪。
但是,对企业碳中和而言,其终极目标是要实现企业碳净排放总量为零。企业由于碳减排不充分而必须通过采取实质性的手段来抵消未减排的碳,如购买碳信用产品、投资森林等。故而在碳中和责任补偿阶段,企业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企业碳抵消的额度以及采取何种碳抵消手段来实现碳中和。
4.信息披露的规范不同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曝光度。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时候,企业以文字描述为主,也逐渐开始重视运用图像语言来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企业社会责任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一套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形成一系列国际标准(如ISO26000,GRI Standards),我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框架(如CASS-CSR5.0)。
而在企业碳中和信息的披露方面,则缺少这样明确的规范和基本框架。虽然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所提供的问卷调研方案以及更为宽泛的信息披露体系为企业披露相关信息提供了一些指导和参考,但是这些指导方案仍过于宽泛而不便操作,且没有形成国际上广泛认可和推广的标准体系,我国也没有就碳信息披露建立明确的信息披露框架。企业并不清楚如何设计碳中和信息的披露方式、内容和语言,进而能让利益相关者、政府轻松理解企业所开展的活动、进行的投入和做出的努力。这方面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指标,很可能成为企业碳中和信息沟通的障碍。例如,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所开展的碳信息披露就以文字描述为主,缺少量化指标,且大量企业没有披露相关信息(宋晓华等,2019)。
碳中和聚焦1-7
气候信息披露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2000年在英国成立,目前拥有全球最大的企业气候变化数据库。每年CDP代表机构投资者、客户以及政府向企业发出信息披露请求,收集相关数据。CDP主要通过市场的力量鼓励企业披露其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影响。2010年,CDP正式进入中国。
2015年12月,为了落实G20峰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商定结果,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成立,旨在提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建议,便于利益相关者使用,促进全球资金支持绿色经济发展。2017年6月,TCFD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领域提出了披露建议,并分别列出十一项披露事项,旨在使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企业为管理气候风险采取了哪些行动。
资料来源:商道纵横.TCFD信息披露框架助力企业应对气候风险[EB/OL].(2022-03-26)[2022-06-0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363551047295690&wfr=spider&for=pc.
5.责任履行效果不同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活动大多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直接的福利改善,且容易被观察到。故而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活动能够有效建立起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交换关系,从而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最终提升企业绩效。
而企业履行碳中和行为并不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直接的福利改善,其实施效果很难评估(难以观察和验证),因此难以据此形成与利益相关者的直接互惠关系。故而企业履行碳中和责任最多只能获得间接利益,例如构建企业的绿色声誉、品牌等而得到同样持有绿色理念的利益相关者的青睐;或者完成碳减排任务而得到政府或政府关联机构的奖励和支持等。另外,从企业碳中和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来看,企业碳中和的目的应该不在于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让企业能与自然环境、社会共生,进而提高组织韧性。
企业碳中和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比较如表1-2所示。
表1-2 企业碳中和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