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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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定义与特征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没有财政就没有税收,财政是税收的逻辑起点。因此,税收就是国家为了实现财政收入目的,运用国家权力及其政治和法律手段,固定地、无偿地、强制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收入方式或活动。这一定义说明,一是税收与财政的目的有所不同。财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而税收的目的就是实现财政收入。财政的职能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而税收的职能则仅指财政收入,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为“完成税收任务”。二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相比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三大特征。

(一)税收的固定性

所谓税收的固定性,是指一国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以及相关制度的配置,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其基本的实现形式就是通过立法保障税收制度的稳定性,“一税一法”使纳税人对于纳税行为及其所可能缴纳的税收具有可预测性,从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为此,我国现行《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17]而与之相比,财政收入中的企业上缴利润等则基于经济效益的增减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二)税收的无偿性

所谓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在现代社会,对于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无偿的、非对价的。它与同样是财政收入的国债、基金的有偿性和对价性形成鲜明的对比。值得强调的是,在税收理论上,虽然也讲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它不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一对一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种对税收功能的概括性说法。从实践来看,税收取之于富裕的纳税人,但往往用之于帮助那些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当然,这也不等于说,纳税人缴税后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事实上,为鼓励纳税人缴税,国家对于纳税人的各种优惠奖励措施,以及纳税人从国家公共设施建设和福利中享受的权利和利益,就是纳税人缴税后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只不过其体现的不是“一对一”的对等或对价关系而已。

(三)税收的强制性

从古至今,基于税收“一税一法”的特性,税收关系一直被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所调整。因此,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方面。有警察、司法、监狱,甚至军队强力的保障。按照税法原理,在纳税人出现偷税、欠税,甚至抗税情形时,国家征税机关为保证财政收入目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征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体现税收的强制性。与此同时,应当强调的是,税收的强制性,虽然能够最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但税收的强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它会引发纳税人与国家及其征税机关激烈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对于企业和公民的不缴税行为,应认真分析形成的原因,以批评教育为主,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力争其自觉纳税、补税。惩罚措施也主要以罚款、征收滞纳金为主。但对于批评教育无效,有能力缴税而拒不缴税者则依法处理。同时,赋予纳税人法律救济的权利,以防止税收征收机关滥用职权。总之,要把“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相结合,才能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