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方违反“忠实协议”,可以要求其“净身出户”吗?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杨小姐与安先生系青梅竹马,两人婚后十分恩爱,并育有一女。几年后,安先生见前途渺茫,便意欲同朋友外出打拼。但杨小姐却担心二人分开之后感情转淡,因此并不同意。为安抚杨小姐,安先生立下一份“忠实协议”,承诺如若因自己行为不检点导致二人离婚,则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即便如此,杨小姐也并不放心,想起丈夫对女儿甚是疼爱,于是要求安先生增添条款,声明一旦因此离婚便自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不得探望女儿。安先生自信杨小姐的忧虑不会成真,于是欣然同意,外出经商。最初几年尚且安稳,但两人常年分居两地,渐生嫌隙,后来安先生明确承认自己有外遇了。杨小姐向法院起诉离婚,拿出“忠实协议”,要求安先生遵守约定。本案中的“忠实协议”效力如何?法院会支持杨小姐的请求,让安先生“净身出户”并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吗?
忠贞向来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彼此的首要诉求。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为表忠心,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立下“忠实协议”,承诺如果有不端行为就承担不利后果的现象。“忠实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承诺方保持忠实,且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并不当然为法律所斥。法律保护意思自治,也尊重婚姻中因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而受损一方的利益诉求。但对意思自治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为所欲为,“忠实协议”的内容仍然需要法律的具体评价。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提倡。因为此类协议的签订会对双方的情感与婚姻家庭和谐造成伤害,有违婚姻家庭的本质。在司法实务中,此类协议并非全部内容均能得到法律支持。通常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对其强制执行的可行性需要在个案中具体考量。这里当然有证明难的问题,例如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也有可能引发一方捉奸、窃听及其他侵犯对方隐私乃至对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通常,涉及剥夺一方与子女之间联系的约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受婚姻关系变化影响。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实际上父母子女关系,尤其是根据出生事实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容当事人随意断绝。更何况,探望子女以及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还是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通常只能跟随父母中的一方生活,但其与另一方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离婚或因约定而被改变。因此这类忠实协议中有关剥夺父母一方与子女之间联系的约定无效。
在“忠实协议”中,双方对财产的处置,并不像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子女事宜那般受诸多限制。因此所谓的“净身出户”条款看似“霸道”,但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之内,若无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等行为(若有此事实,则此协议效力可能被撤销),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违反约定将放弃财产的协议内容,存在被法律认可的可能性。但要求“违约方”放弃“所有财产”的主张,不一定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
与此类似的协议还有“落户协议”。例如,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落户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这就是说,婚姻是爱和责任,具有高度的伦理性,不能把婚姻作为一种手段。
在杨小姐与安先生的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支持了杨小姐的部分请求,即安先生在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按照约定将其财产让与杨小姐。女儿由杨小姐抚养,当然安先生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然存在,其对女儿负有抚养义务,并可以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43条、第10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