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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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居期间拒绝扶养身患重病的配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黄阿姨与张大叔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夫妻二人共同购置了住房两套、门面房一间,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门面房出租,每年住房及门面房租金24000元均由黄阿姨收取。张大叔系某银行下岗职工,每月领取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肿,另有年迈母亲需赡养。2017年,张大叔下岗后在外当监理,收入较高。2009年4月,黄阿姨被诊断出患有脊髓空洞症和抑郁症,每月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医药费,除住院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外,其余药费均需黄阿姨自己负担。黄阿姨为某公司职工,但因长期病休,每月仅领取工资1188元。近年来,由于黄阿姨患病,以及两人性格不合,双方时常发生矛盾。张大叔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黄阿姨坚决不同意,张大叔的离婚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自觉无法与妻子生活下去的张大叔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2021年6月5日,黄阿姨诉至法院称,她身患多病,每月需万元以上药费,张大叔不尽丈夫义务,致使她债台高筑,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扶养义务,按月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6000元。张大叔辩称,黄阿姨每月有固定收入,房屋及门面房的租金、家里的多年积蓄,并且医保报销了部分医疗费,黄阿姨完全有能力自己承担医疗费等生活费用。并且他自己也身患多病,又下岗,还要赡养90多岁的母亲,因此不同意支付黄阿姨扶养费。那么黄阿姨有权要求张大叔履行扶养义务吗?要求张大叔尽扶养义务有什么条件呢?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为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优良家风所提倡。互相扶养不仅是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并没有为需要扶养的一方设定其他条件,没有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应当缺乏劳动能力或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作为妻子,黄阿姨当然有权要求张大叔尽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陪伴和生活上的照料。

本案中,黄阿姨虽有工资收入和房屋租金收入,但因每天需服用多种药物,每月需要负担较重的医药费。虽然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大部分只能由黄阿姨自己负担。张大叔作为丈夫理应为妻子分担部分医疗费用。在黄阿姨身患重疾,特别需要家人陪伴和照顾时,张大叔却不在黄阿姨身边,离家出走。从张大叔的种种行为来看,并不能认定他尽了对妻子黄阿姨的扶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定张大叔应给付黄阿姨扶养费,以尽经济上的扶养义务,分担黄阿姨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张大叔提出自己也患病且还有母亲要赡养的理由是否能免除他对黄阿姨的扶养义务呢?当然不能。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尽管张大叔自身患病并且还有90多岁老母亲需要赡养,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推辞扶养妻子的理由。在本案中,张大叔除了每月能够固定领取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外,还有较为可观的工资收入。相比于黄阿姨,张大叔的经济状况更好,要求其履行对黄阿姨的扶养义务,并不会使其无法承受。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事实虽不能免除其对黄阿姨的扶养义务,但对扶养费数额的计算有相应影响。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黄阿姨已成年的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以及黄阿姨每月有一定收入等因素,酌定张大叔每月支付黄阿姨1000元扶养费。若张大叔依然不尽扶养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遗弃,从而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遗弃罪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43条、第10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