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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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要素

(一)以互联网技术为科技支撑

互联网技术为人类21世纪的信息化与数字化发展提供重大历史机遇。互联网是由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结合而成的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计算机交互网络,又称国际网络。互联网始于1969年,最初是由美国国防部高级计划研究署建立且仅限军方内部使用的军用计算机网络——阿帕网(ARPANET),直到1983年阿帕网被分为两个网络,一个是MILNET,仅供美国国防部使用,另一个是剩余的APPANET,仅供政府签约合作的科研和教育机构使用。1986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网(NFS net)介入并替代了APPANET, Internet这个名字才开始出现。王绍卜主编:《互联网应用基础》,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直到1989年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等科研人员才共同发明出万维网(World Wide Web,简称WWW),待1992年美国对互联网解除了商业活动禁令之后,[美]伊森·凯什、[以色列]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技术》,赵蕾、赵精武、曹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9—40页。互联网才真正突破了美国国防军事领域和美国科研院校领域的垄断使用权限,逐步拉开了商业领域网络化发展的全新序章,也真正通过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实现了在互联网环境中进行信息传输与交换的全新渠道。何方白、蒋青、范馨月、曹建玲、庄菱:《现代通信概论》,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美国社会逐渐涌现出了一批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如新注册域名的合法性问题、传统商标所有人与新注册域名持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型互联网权益纠纷难题。当传统线下的诉讼和ADR难以化解虚拟空间中的新型涉网纠纷时,美国人开始尝试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化解网络民事纠纷,从而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梦想。郑世保:《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面对社会的舆论热议和涉网纠纷的频频出现,美国教育界中的三所高校于1996年开始针对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新型权益纠纷开展专项研究,首次实现了在制定新型解纷机制的可行性方案中融入ICT,马萨诸塞大学的在线监察官办公室(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Online Ombuds Office, UMOOO)是一个针对在线争议提供在线调解服务的项目;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所主办的虚拟治安法官项目(The 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 VMP),为解决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而成立;另外一个是马里兰大学网上调解计划(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Online Mediation Project, UMOMP),主要解决美国马里兰州家庭法律纠纷以及医疗保健方面的纠纷。高兰英:《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为化解权益纠纷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线上解纷途径,更为ODR的初创设计和新颖模式镌刻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原点。

(二)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适用基础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是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的适用原型。当美国教育界对ODR的研究成果显现于普罗大众眼前之时,美国实务界中的部分执业律师立刻从中意识到了互联网技术背后所隐藏的潜在发展机遇和独特技术优势,试图借助互联网ICT为线下的纠纷当事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化ADR服务,例如,通过网络留言板、在线聊天室等模式提供在线调解服务。高兰英:《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正是基于20世纪末互联网进入商业领域后,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权益纠纷对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技术挑战,这才使得美国教育界与实务界开始共同构建出双轨并行式的科学研究,互联网ICT与ADR才有了别出心裁的融合智造,ODR也才有机会成为亘古未有的创新突破。进入21世纪以后,电子商务成为产生线上交易纠纷的首要源泉,美国逐渐显现出以提供Online ADR作为解纷服务的第三方ODR提供商,例如,SquareTrade、Cybersettle、Smartsettle、Mediation Room和Benoam等。ODR提供商通过建立具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背靠背竞价等功能属性的ODR解纷平台,精准满足了互联网用户最热切的解纷需求,从而展现出Online ADR在化解互联网矛盾纠纷时的适用优势,艾伯特(Altert Fiadjoe)教授针对ADR的适用提出了17项优势:(1)快速;(2)选择权和无偏私、中立的专家意见;(3)非正式和具有弹性;(4)个人隐私;(5)经济;(6)终局性;(7)ADR的多性和适应性;(8)对各方当事人需求的承认;(9)双赢形式;(10)为参与的当事人创出富有创造性的解决路径;(11)节省公共支出;(12)个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13)保留了有益的商业和个人关系;(14)缩短法庭的诉讼时间表;(15)更高效的法律系统;(16)对传送正义有本质性提高;(17)增加参与和接近正义。Albert Fiadjoe, Alternative Dispute Solution: A Developing World Perspective(London: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004),p.1.转引自胡铭、赵骏、周翠:《转型社会多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更是为ODR的全球化发展格局与模式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以互联网矛盾纠纷为发展契机

互联网矛盾纠纷推动传统线下解纷模式向线上化发展。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远距离B2B、B2C和C2C类型的线上交易纠纷与日俱增,对于想要化解涉网纠纷的现实需求迫在眉睫。然而,通过传统的线下诉讼与ADR模式化解远距离纠纷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非常不便,因为电子商务纠纷普遍呈现标的额较小、纠纷数量较大的特征,如果为了较小的标的额选择费用高、周期长的司法程序不免有些得不偿失;同理,如果选择线下的ADR化解纠纷也将面临不菲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等额外支出。因此,希望在互联网中运用线上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电商交易纠纷的迫切需求开始急速增加,See Ethan Katsh,“The New Frontier,”6, no.2 Dispute Resolution Magazine(Winter 2000)6.互联网用户对于线上解纷的需求增量真正为ODR在社会实践领域中的创新发展开拓了新兴市场、点燃了指路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