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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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四阶段: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全球首创到两年三立

我国ODR发展的第四阶段,旨在彰显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创新设立,即首次超越了域外国家ODR的创新进程,掌握了引领世界ODR发展格局的话语权和主动权。2017—2018年,我国分别在杭州、北京、广州三地设立了互联网法院。通过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模式,建立智慧法院中的专门法院。邓恒:《如何理解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5日,第2版。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ODR中全面实行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全流程网络化的专门法院,既体现了我国ODR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实践能力,又展现了中国ODR引领世界首创的科技支撑水平。然而,从辩证的视角出发,我国三家互联网法院的成功设立以及线上审判的质效成果,的确彰显了我国ODR在积极探索“以网治网”和“线上纠纷线上审理”的司法审判模式上的全球首创与世界领跑,积极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提供最前沿的、可借鉴的“中国经验”。

反之,我国互联网法院的两年三立也严肃警示我国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正在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愿意诉诸审判机关的诉讼请求也在不断呈现猛增趋势。有关互联网司法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五分之三和二分之一,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页。互联网法院初创期的数据成果在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提升审判质效等方面的确展现出了依托互联网技术后的显著优势。同期,甚至有类似“电子诉讼等线上的解纷模式是否要取代传统线下的解纷路径”的消极猜想出现,毕竟互联网法院所提供的法庭模式是通过电子设备荧屏显现和信息通信软件应用构建而成的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线上法庭,而传统物理空间的法庭严肃性和庄严性在无形之中均被衰减,段厚省:《远程审判的双重张力》,《东方法学》2019年第4期。致使传统法院的消极舆论频频出现。然而,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路径来看,“互联网法院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一种,承担着网络时代诉讼流程的再造与创新”,洪冬英:《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法学》2018年第11期。更肩负着实现司法全面公开的时代使命,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并非具有“取代”或“替代”传统线下法院的全面改革之意。互联网法院是以“线上案件线上审理”的审判逻辑为核心要义,通过优化司法ODR全流程线上审理的诉讼程序,强化ODR在网络空间治理格局中的公力救济范畴,细化同步及异步的创新审理模式,有效实现了短周期、高质效、高满意度的司法ODR口碑,进一步证成了司法ODR的确具有“接近数字正义”的法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