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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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知识产权纠纷

数字化经济产业的蓬勃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积极的角度考虑,知识产权纠纷的频繁出现,预示着我国网民的法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诉诸司法程序来保护知识产权;从消极的角度也清晰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正在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消极发展趋势。《国家版权局关于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相比2019年的4186549件,同比增长20.37%。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纠纷产生了巨大影响,数字化的应用模式和信息化的传播路径彻底改变了产品复制与传播的方式和途径,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矛盾纠纷也成为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消极衍生品。

据数据统计,2018年9月9日—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2585件,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23781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其次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6.81%。赵岩:《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侵权类纠纷绝对多数》,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6日,第4版。著作权争议往往表现为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的高度融合。一方面,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涉及超出常识的专业知识,权利界定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相较于有形财产更为抽象复杂,这使得著作权领域的法律更加难以充分理解和准确适用,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在解决著作权争议时,除了需要准确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范,还必须充分考虑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例如,在涉及抄袭、剽窃、篡改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一般为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同或高度相似。在解决这一类争议的时候,就需要熟悉文学、影视、音乐、计算机等领域的行业规范,掌握情节、构图、音源等要素同一性认定的专业标准。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争议和纠纷,著作权的相关争议往往对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专业性有更高的要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擅自传播和泄露的原作品容易在短时间内大范围扩散;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普通用户在短时间内很难察觉侵权行为,从而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使用和赞赏那些篡改、抄袭原作品的侵权作品,使原作品蒙受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一旦发生擅自传播、盗版、篡改、抄袭等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加剧。这使得主张其著作权的主体往往期待尽快解决著作权争议。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具有时效性,在一定时期内作品会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关作品就会成为社会公共资源,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著作权权益的充分实现,著作权的权利人更倾向于诉诸能够提高解纷效率的救济途径,以更加高效便捷的解纷路径降低个人成本,以尽可能减少损失而保障其作品的合法权益。ODR的核心特性与适用模式不仅能为著作权人的维权需求和维权选择提供易于适用且高效便捷的执行模式,还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发展和法治化保障提供公平正义与质效至上的维权路径。ODR正在以打造更加符合用户需要、更加贴切网民需求、更加呼应百姓诉求为核心服务理念的数字维权新选择和数字正义新路径,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数字化、智能化、法治化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