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22 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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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序言
第一章 储蓄存款纠纷
一、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之合法性的认定——吴某明与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二、银行对于储户存款被盗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曲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联洋第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三、权利外观理论在审理储蓄存款类侵权案件中的运用——王某仁、邵某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文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银行对储户存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彭某萍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五、银行在存单冒领案件中给付正当性的审查标准——曹某凌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南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六、金融服务合同的责任应当是针对违约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后果——张某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案
七、银行委托关系中理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地维护客户的信用利益——郝某龙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支行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融资借款纠纷
一、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约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应对因此造成客户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依赖的“贷款本金”应指贷款本金总额——李某政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银行自行调整贷款合同之利率条款的效力认定和相关限制——郑某诚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银行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行使借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认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与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五、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应当依据三方借款合同来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投资公司与木制品公司、房地产公司、尤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六、出借人以预期违约为由滥用诉权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青岛金华龙车辆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七、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分析——于贵华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八、着力于弥补贷款合同约定漏洞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刘某岩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九、P2P网贷纠纷的司法处理——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强等(P2P)借款合同纠纷案
十、公证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当事人不能就该公证书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提起诉讼——关某辰诉陈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
十一、处理借款协议涉及的诉讼、公证及执行的三者关系时,以避免当事人行使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之间法律适用冲突为要旨——北京永乐时光种植有限公司与路某华民间借贷案
第三章 融资担保纠纷
一、贷款银行不得对抵押预告登记行使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某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二、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浮动动产在结晶为固定抵押前,抵押人所设定的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优先于该动产浮动抵押——山东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四、以共有财产设立贷款抵押的生效条件,是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银行应予以严格审查——农商银行中韩支行与青岛旅行社、夏某、王某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五、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设定担保的,依法构成质押担保——青岛国阳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纠纷上诉案
六、保证人的配偶明确表示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应与保证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昊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某、张某平、杨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七、质权人对商铺优先续租权质押而要求优先受偿的,依法应予支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杨某卫、朱某军、符某萍、王某秀,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抵押权人未告知其他担保人而放弃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在弃权者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孔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四章 票据结算纠纷之一: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一、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持票人支付了票据对价而享有票据权利——回收公司与化肥公司、经贸公司、贸易公司票据纠纷案
二、合法行使的票据权利不受公权限制——倪某芳诉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三、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无过失地受让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定——上海起秀贸易有限公司与郭某东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四、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李某与青岛华裕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五、除权判决的结论仅是程序上的推定,不具有实体上的既判力,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有权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撤销该判决——凤阳县金顺农资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鹏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六、票据经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方汽车装饰件总厂票据纠纷案
七、正当持票人利益在除权判决后的诉讼保障方式——温州一川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八、撤销除权判决纠纷中不应仅凭票据上记载的被背书人应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株洲祥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尤壁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九、支票收款人空白,持票人补记后,出票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北京坤元承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代某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十、有效票据的对价给付应如何认定——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十一、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京元公司与富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十二、商业汇票前手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不得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榆林市金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十三、法院的除权判决对于票据请求权的影响——宁波胜康纸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舜申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第五章 票据结算纠纷之二:背书连续性与票据担保
一、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江苏格兰仕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二、支票背书连续性审查标准的认定——北京中永广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三、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持票人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名称的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青岛海利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鸿泽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上诉案
四、瑕疵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与认定——江西省奉新申新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票据纠纷案
五、票据质权的设立条件,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张家港市新金玛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六、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上海汇德丰国际金融中心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丰国际集装箱仓储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七、空白支票质押中质权人应承担合理行使质押权的义务——J公司与中P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八、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成立需满足保证金被债权人实际控制及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的要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荣达租赁有限公司、寿光宇田丰汇油脂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
九、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审查义务及其担保权利的实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顺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石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第六章 银行卡业务纠纷
一、合同约定是银行能够扣除逾期手续费的依据——某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兰某某的信用卡纠纷案
二、伪卡盗刷案件中当事人损失承担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陈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三、因对信用卡交易存有重大争议而暂不还款的,不构成失信行为——陈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上诉案
四、银行向其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刘某与G银行侵权纠纷案
五、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迟延结算不能成为阻却侵权成立的抗辩——张某与J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六、持卡人预留他人手机号并泄露交易密码,银行方对卡内资金被转走的无需担责——赵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借记卡纠纷
七、银行未能证明向申领人送达信用卡的,信用卡所产生的欠费不应由申领人偿付——张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八、银联POS机刷卡退款交易中,收单银行是商家向消费者履行货款返还义务的辅助人——张某与交行北京分行合同纠纷案
九、特约商户未进行结算操作的,须自行承担外币卡请款不能的风险——上海谊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十、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展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十一、发卡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错划持卡人账户款项,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张某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第七章 融资租赁纠纷
一、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中回购责任的认定——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出租人在融资回租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司法认定——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雪渊纺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三、融资租赁案件所涉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闫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处理、赔偿范围的确定——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不得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巨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巨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的,针对承租人违约而主张优先受偿,应予支持——苏州富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冠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鑫正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第八章 委托理财纠纷
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周某义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二、银行向客户推介不适宜的理财产品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胡某与Z银行侵权纠纷案
三、证券从业人员从事的委托理财行为应认定无效——刘某诉王某、冷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刘某一与刘某二委托合同纠纷案
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之效力的认定——朱某惠、王某华、朱某杰与刘某明、王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六、对于个人与违规作市商签订的脱离正规市场监管的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慧与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九章 期货交易纠纷
一、期货交易中透支交易及穿仓损失责任的认定——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沈某骊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全权委托的认定及交易手续费的调整——胡某霞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三、期货公司有权在行情剧烈波动导致风险率超标的情况下盘中强行平仓——严某平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等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四、期货交易代理“飞单”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陈某玲诉国都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五、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的行为无效——葛某与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
六、期货公司应就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而向客户资金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沈某兰与国都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第十章 保理业务纠纷
一、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某银行与贸易公司、锰业公司、物流公司、投资公司、于某、郑某的保理合同纠纷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且保理商不能证明债务人欠款的,债务人不应向保理商承担付款义务——某银行与建设公司、工程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不真实的责任认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诉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审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诉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五、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上海昊德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十一章 其他金融业务纠纷
一、银行保兑仓业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享御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汇率掉期交易中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方式——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中受托人得以自己名义主张委托人的贷款债权及抵押权——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