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6 12: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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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前言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三)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四)商业秘密纠纷与劳动争议的关系
(五)商业秘密纠纷的保全问题
(六)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反诉问题
二、我国法律规定中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种类
(一)技术信息
(二)客户名单
(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经营信息
三、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认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021 多家公司共有商业秘密,只要有一家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就认定未采取保密措施
022 储存于人脑的信息因缺乏有形载体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023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是否还要对相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024 与所有员工签订带有“保密条款”的格式合同能否认定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四、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问题
025 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规则
026 法院审查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意见的七个因素及准许重新鉴定的四种法定情形
027 当事人能否在原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引发再审和重审
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028 利诱竞争对手员工拍摄客户名单侵犯商业秘密
029 使用通过合作磋商等方式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030 辩护律师将涉案材料给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非法披露商业秘密
031 销售、购买、使用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六、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032 掌握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以反向工程获得技术秘密进行侵权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033 员工能否凭借客户出具的声明以个人信赖进行侵权抗辩
七、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
034 员工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设立公司与单位低价竞争,和其所设立的公司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
035 第三人利诱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合资设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036 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与近亲属成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037 用人单位为获技术而高薪挖人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038 公司放任员工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八、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案件是否应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二)关于商业秘密案件赔偿数额的认定
九、商业秘密刑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系
048 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
049 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可采信生效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
050 商业秘密案件中未提交商业秘密载体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051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商业秘密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涉嫌侵权人
052 非法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053 商业秘密共有人共同起诉时,应明确各项涉案信息的形成时间和相应权利人,不能以“最原始权利人”笼统主张
刑事篇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
054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055 检察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罪自诉
05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057 公司使用明知是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应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058 侵害商业秘密造成50万元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059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要求非法使用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经济损失
060 参照技术许可使用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前提条件
061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可以被告所获利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062 商业秘密被侵权人违法公开的,研发成本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
063 未造成商业秘密扩散,预计未来损失不属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济损失
四、如何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064 证明没有犯罪故意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之一
065 证明涉案技术信息已被公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之一
066 证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未达法定标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关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