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修辞从形式上促进法治思维的完善
把法律作为修辞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法律修辞是法治思维的外在展示,因而法律修辞既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思维的表现形式。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法律修辞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消除法治思维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促进法治思维的完善。法治思维在形式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法治思维内部的问题,即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矛盾,二是法治思维外部的问题,即法治思维与非法治思维之间的冲突。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修辞,法律修辞可以通过解决这两个问题从形式上促进法治思维的完善。
首先,法律修辞能化解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矛盾,使实质法治观纳入形式法治观之中。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矛盾由来已久,在善法与恶法之争中已经暴露出来。形式法治观坚持恶法亦法,要求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安排各种行为和评价行为的合法性。实质法治观坚持恶法非法,要求从公平正义的观念出发,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而不是表面的文字规定。两种法治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们都夸大了对方的缺点和自己的优点而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从理论上说,理顺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并不难,因为这两种法治观在总体上是统一的而非根本对立的。然而在处理个案的司法活动中,由于裁判结果是唯一的,两种法治观的矛盾必然导致裁判结果只能符合其中之一。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要化解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矛盾并不困难。“通过法律方法所实现的法治,既不是形式法治,也不是实质法治,更不是两者的统一,而是在法治原则主导下,以正式法律渊源为主,融贯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综合社会现实情景因素的治理方式。其过程比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涉及的面更宽,并且有法律渊源理论作为支撑的法治。”[12]这其中,法律修辞的作用不可低估。形式法治观中所坚持的法律与实质法治观中所坚持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简单案件的处理中一般不会出现两种法治观的明显矛盾,它们的矛盾往往存在于疑难案件中。疑难案件对法律修辞的需要更为突出,法官可以把实质法治观所坚持的公平正义观念纳入形式法治观所坚持的法律规则中,使法律规则在特定的语境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意义,这既能维护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充分实现法治的价值追求。通过法律修辞作用的发挥,实质法治观最终纳入形式法治观中,实质法治观与形式法治观的矛盾自然得以消除。
其次,法律修辞能消除非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的冲击,吸收非法治思维中的合理因素为法治思维服务。有法治思维就有非法治思维,非法治思维以外的其他思维方式主要有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等。关于法治思维的特征,学者们作了不同的概括。如有学者把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概括为: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法治思维的标准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人权,法治思维的过程是一种具体化的思维过程。[13]还有学者把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概括为: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14]对法治思维基本特征的这些概括,都说明了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的明显不同。也就是说,法治思维是通过法律修辞来讲法说理的思维方式,而不是用政治上、道德上的那些抽象的原则或者空洞的口号。然而,即使在法治社会中,政治、道德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国家它们甚至能挤压、排斥法治思维的运行,或者打着法治思维的旗号而否定法治思维,对法治思维造成严重冲击。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等思维方式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只不过它们主要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和用来处理不同的问题而已,因而不能用它们中的任何一种来否定另一种,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用法律修辞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道德思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不少方面它们是相通的,因而可以把政治、道德等因素中的合理成分吸收到法律活动中,使它们成为修辞的重要资源。借助于法律修辞,政治、道德等因素相应地会具有法律的色彩,它们不但不再对法治思维造成冲击,而且可以继续为法治思维服务。
[1]魏胜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副教授。
[2]李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修辞变化》,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3]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3期。
[4]韩春晖:《论法治思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5]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认真对待法律话语》,载《山东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6]戴津伟:《法律修辞的功能及隐患》,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3期。
[7]谢晖:《诗性、修辞与法律价值预设——制度修辞研究之二》,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
[8]参见韩春晖:《论法治思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9]张传新:《法律修辞与逻辑》,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3期。
[10]戴津伟:《法律修辞的功能及隐患》,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3期。
[11]侯学勇、杨颖:《法律修辞在中国兴起的背景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4期。
[12]陈金钊:《实质法治思维路径的风险及其矫正》,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13]参见韩春晖:《论法治思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14]参见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