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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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与逻辑

张传新[1]

在相关文献中,通常把修辞[2]与逻辑[3]对立起来。这种情况根据其立场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以亚里士多德修辞理论为代表的修辞与逻辑并重却又认为二者性质和应用场域不同的观点。第二种是笛卡尔等人所主张的扬逻辑抑修辞的理性主义观点。第三种是以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理论为代表的批判逻辑倡导修辞的观点。这三种观点也许代表了修辞理论兴起、衰落、复兴三个阶段的主要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观点都着力于修辞与逻辑的不同和对立,很少论及二者如何统一于论证过程,而在法律领域尤其需要这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推理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修辞与逻辑的统一性,即逻辑也是修辞,是最具说服力的一种修辞;修辞也是逻辑,是在无法直接进行演绎推理时所备选的逻辑。在司法过程中,逻辑是修辞的基础,修辞是为了确立逻辑推理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