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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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从“吉”、“凶”到“善”、“恶”

周之前的善恶,是没有类型基础的善与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好与坏”、“吉与凶”或者“利与不利”,这或许有价值意义,但不具有道德意义。而自“德”的观念的引入,神从无善无恶到惟德为善,先秦真正伦理意义上的善恶观念就是在周初这样一个“祛魅”的过程中出现的。《诗》云:“皇矣上帝,临下有赫。监观四方,求民之瘼。维此二国,其政不获。维彼四国,爰究爰度。上帝耆之,憎其式廓。乃眷西顾,此维与宅”,又云:“维此王季,帝度其心。貊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王此大邦,克顺克比。比于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于孙子”[117]。孔颖达疏曰:“此在上之天,能照临於下,无幽不烛,有赫然而善恶分明也”。又曰:“言维此王季之身,为天帝所祜,天帝开度其心,令之有揆度之惠也。又安静其德,教之善音,施之於人,则皆应和其德。又能有监照之明,又能有勤施无私之善。又能教诲不倦,有为人师长之德;又能赏善刑恶,有为人君上之度。既有君人之德,故为君王於此周之大邦。其施教令,能使国人徧服而顺之。既为国人顺服,则功德有成。能择人之善者,从而比之,言其德可以比上人也”[118]。可见,周初的善与恶已经具有了理性基础和伦理价值。

徐复观认为,在周人“忧”的意识跃动之下,人的信心的根据,渐由神而转移向自己本身行为的谨慎与努力。这种谨慎与努力,在周初是表现在“敬”、“敬德”、“明德”、等观念里面。尤其是一个敬字,实贯穿于周初人的一切生活之中,这是直承忧患意识的警惕性而来的精神敛抑、集中及对事的谨慎、认真的心理状态。这是人在时时反省自己的行为,规整自己的行为的心理状态。周初所强调的敬的观念,与宗教的虔敬,近似而实不同。宗教的虔敬,是人把自己的主体性消解掉,将自己投掷于神的面前而彻底皈归于神的心理状态。周初所强调的敬,是人的精神,由散漫而集中,并消解自己的官能欲望于自己所负的责任之前,凸显出自己主体的积极性与理性作用。敬字的原来意义,只是对于外来侵害的警戒,这是被动的直接反应的心理状态。周初所提出的敬的观念,则是主动的,反省的,因而是内发的心理状态。这正是自觉的心理状态,与被动的警戒心理有很大的分别。[119]在周初道德的人文精神觉醒之下,人开始对自己的行为有了真正的责任心,也即是开始对自己的生活有了某程度的自主性。但他们行为的根源与保障,依然是传统宗教中的天命,而尚未达到在人的自身求得其根源与保障的程度。因此,此一历史黎明的阶段,为后来的人性论敞开了大门。[120]

关于善恶的认知,周人以抽象的“德”为评价原则,德本身即意味着善,但尚未形成更为统一的标准和理性认识,所以善与恶往往是在诸如祭祀、军事、国家治理与日常生活等具体行为当中被界定的。如“克明俊德”、“允恭克让”(《尚书·尧典》)、“惇德允元”(《尚书·舜典》)、“敷佑四方”(《尚书·金滕》)、“惠鲜鳏寡”(《尚书·无逸》)、“缉熙敬止”(《诗经·文王》)、“柔惠且直”(《诗经·崧高》)、“于豳斯馆”(《诗经·公刘》)、“彻我疆土”(《诗经·江汉》)等都被认为是善;而如“昏迷不恭”、“反道败德”(《尚书·大禹谟》)、“甘酒嗜音”(《尚书·五子之歌》)、“颠覆厥德,沈乱于酒,畔官离次,俶扰天纪”(《尚书·胤征》)、“败祸奸宄”(《尚书·盘庚上》)、“厥纵淫泆”(《尚书·酒浩》)、“杀戮无辜”(《尚书·吕刑》)、“靡神不宗”(《诗经·云汉》)等则都认为是恶。这种对于善与恶的直观认知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所以,对于善与恶的关系也并没有过多的思考和论述。虽有如《汤诰》“天道福善祸淫,降灾于夏,以彰厥罪”之说,然详考之,仍不离具体的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