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劳动合同订立遵循的原则
■ 深度指导
通常我们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主要有两大作用,一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明确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有关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加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可操作的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如下案例中,李某的身份比较特殊。李某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受企业授权管理人事工作、行使企业法人的劳动人事管理权利,在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时,李某具有用人单位代表的身份。同时,李某又是公司员工,同时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正是由于存在双重身份,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特殊性。一是从形式看,企业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即李某所负责的人事部门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从实质看,由于李某系人事经理,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即李某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所行使的行为均又将被认定为企业法人的行为。所以,李某完全可以依据其双重身份谋取不合理的利益。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其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所负责的部门已经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本身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的行为,可以被认定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平原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签订三份,除由人事部门保存一份外,另外一份应当由总经理办公室或其他负责人另行保管,这样能够多方监督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避免用工风险。
■ 典型案例
人事经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二倍工资被驳回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制造公司
李某2010年7月进入某制造公司工作,岗位是人事部门经理,2011年6月,李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自入职以来,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于2011年5月30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规定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单位辩称,李某作为单位人事经理,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单位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签订。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制造公司的工作岗位是人事经理,负责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本人也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现在全公司的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对李某因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条第1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