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进阶专项实务指南(案例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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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应当赔偿单位招收录用的费用

■ 深度指导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案例中小张事前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申请就离开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由于其辞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1995年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与职业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招录人员的简历来源证明及招聘支出凭据。

■ 典型案例

某文化传播公司向试用期辞职员工张某主张赔偿招录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文化传播公司

20143月,某文化传播公司聘任张某担任英语教师,双方签订了《专职教师聘任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聘用期限从2014322日起至2017322日止,试用期6个月。第八条约定,试用期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赔偿某文化传播公司招录费800元(包括服装费500元、招聘费300元)。20146月,张某因声音嘶哑前往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慢性喉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禁声。张某遂向某文化传播公司提出辞职。某文化传播公司同意张某离职,但认为张某未过试用期,应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赔偿招录费800元,张某不同意赔偿,某文化传播公司遂提起劳动仲裁。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专职教师聘任合同》第八条约定了相关内容,该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裁决张某向某外贸公司赔偿800元招聘费用。

■ 法条链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