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雪兰莪福建会馆对早期福建义山的管理
早期福建义山的章程已不可见,我们现在能够见到最早的章程是《雪兰莪福建会馆章程》(1950年修订版,1951年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章程》)。[19]该版本肯定和早期章程(下称《旧章程》)有一些出入。[20]可以想象,会议簿所记多为义山的例外情形,而非常态,但从有关义山记载中,还是可以明了雪兰莪福建会馆对福建义山的管理和维护活动,大致可以代表当时各个义山的一般情形。
一 会馆对义山的日常巡视
在《新章程》第十三章《塚山规则》第四十五条:“巡视本塚山之责,系由本会馆调查科长会同委员中选举二人担任轮流值理。”在20世纪30年代时,对义山的巡视尚未在章程中制定,需要在每年年初时交由职员会议讨论。民国十九年(1930) 2月26日职员会议,“主席提议举塚山及威镇宫、南天宫调查员。(杨)兆琰君倡议调查员可请总理委派,不必推举,(张)朝源君和议。当场(总理)洪启读即拟定逐月调查员,委书记宣布,主席付表决,众赞成通过。”[21]逐月调查员皆为会馆董事,每月二人。可见此时由总理委派逐月调查员并非制度规定,只是临时动议。以后每年2月开职员大会,都会讨论义山逐月调查员,皆决议由总理委派确定。民国二十七年(1936)职员选举,总理改称“总务”,以后皆为总务委派逐月调查员。从会议簿记载可见,除去日据时期(3年零8个月)没有记载外,委派逐月调查员持续到1950年。从1951年开始按照新的会馆章程来行事,会议纪要中就不再有讨论委派调查员的记录了。[22]
逐月调查员巡视冢山,一般都会及时向会馆反映,为会馆提供有关冢山状况的第一手信息。民国二十年(1931)12月15日职员会议,吴记交报告“去月份塚山系弟当值,所视差各处颇为满意,唯孙贵心路略有损坏,应再雇工修理云云”[23]。民国二一年(1932)1月9日会议,总理洪启读“报告去年十二月份塚山、威镇宫、南天宫等处之调查员为陈澎相、林有进二君当值,兹得其来函报告其所视察各处均为满意云云”[24]。民国二十二年(1933)6月24日职员会议,颜滂祜“报告去月份塚山、威镇宫等处,系本席与洪进聪君当值调查,业经本席协同,洪君之代表前往视察关于塚山有刘门马氏及刘春水二穴坟墓恐有多少越界,其他均无缺憾”[25]。民国二十四年(1935)10月29日,上月份当值调查员来函报告冢山杨廉溪坟墓现在建筑有泥土堆积他人地界,应函知清除。[26]此类记载一直持续到1950年。正是因为逐月巡视调查员的工作比较有效,能够积极为会馆提供关于义山的最新状况,为义山的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故而在《新章程》中将其固定化为一项制度。
二 会馆对义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逐月调查员对冢山建设损坏之处及时报告,会馆会相应进行修缮。民国二十年(1931)12月15日,吴记交报告“去月份塚山系弟当值,所视察各处颇为满意,唯孙贵心路略有损坏,应再雇工修理云云”。民国二十一年(1932)3月5日,二月份调查员黄重吉、叶阿守来函报告“旧塚亭现有破漏大路近桥之沟渠流水不畅,以上二处均应修理”,会馆据情办理。[27]民国二十三年(1934)4月28日,会馆接3月份当值调查员函称冢山前孙贵心女士报效建筑之车路被雨水冲坏,崎岖不平,车行甚险。修整需费颇大,决议由会馆拨款修理,用费不得超过五百元,并拟定三位修筑专员。[28]此事从11月到次年1月止,已经支出修路费四百元。但是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6月12日时,该路又渐见倾圮,会议遂先举修路专员到议山视察。[29]这次修复道路,仅仅一年多就出现问题,说明土路难以维持很久。因此在民国二十六年(1937)5月24日,当值调查员报告提议冢山车路拟用石建筑,以防流水冲坏。[30]
义山建筑的修复,会馆一般会做出价格限制,并且会馆董事会也会组织招人投标承造。民国二十五年(1936)3月15日,2月当值调查员报告发现冢山之凉亭被大风吹倒二座,宜重行修复。会议决议修正费不得超过董事会五百元之权限。[31]5月23日,董事会即已就修复冢山凉亭之事由专员招人投标,计投标照图示包修完竣者,有七人首标价银三百八十元,标价银四百六十五元,其余之标价则非本董事会之权所能办。会议决议交专员办理,并决议承造人须预缴押柜金或由妥人担保。[32]至6月12日,已有人投标三百八十元承接修造。[33]
政府部门亦会对义山的建设加以指导。民国二十年(1931) 4月30日,山知礼勿函称冢山新旧冢亭需扫灰水、辟沟渠、建厕所等件,此项若照来函办理需费颇多。[34]决议由总理雇工修葺办理。[35]此举使义山的环境大为改善,提高了义山的卫生状况。义山作为吉隆坡城市的一部分,被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
三 会馆对义山章程的执行与修订
在《新章程》第十三章《塚山规则》第五十二条:“营葬新坟时不得移动邻坟,其四周须留余地一英尺,其围墙不得高过二尺。”[36]此条应是沿袭《旧章程》,因为现实中不守规则者颇多。一经发现,会馆会及时阻止。民国二十年(1931)9月14日职员会议,侯金陵发言:“蔡正端君坟地墓圹多穴,近闻略有越界,应如何办法以免有碍塚山条例。”决议由会馆派人到地履勘测量然后核办。[37]民国二十二年(1933)6月24日,颜滂祜报告去月份调查冢山,有刘门马氏与刘春水二穴坟墓恐多少越界,决议请总理后日查明办理。[38]民国二十五年(1936)3月15日,二月当值调查员报告发现林兴豪之坟墓现正筑造尚未竣工,曾将挖出之泥土侵占他坟及未用之坟位,应通知林家清除。关于林家建筑坟墓泥土侵占他坟,经由会馆函达林家,已得林家覆函谓另日自行清除。[39]
在《新章程》第十三章《塚山规则》第五十三条:“坟墓未用者,不得预定筑造,以备后用。如敢故犯一经发觉即将其填毁,一切耗费惟事主是问。”此款在《旧章程》中为第五十条。民国二十一年(1932)1月9日,会馆接到杨庆惠来函,拟在冢山预购特别坟地,询问是否可以先行筑造以便后用。3月5日,会馆认为此事和冢山章程第五十条抵触,但是恰逢会馆重建,时代不景气,捐款难收,经济拮据,故为本会馆经济设想,宜变通办法接受闽侨预购坟墓之需要。并宣布预购坟墓仅十五穴,限期六个月,闽侨中如果有意预购者均可于期内购定,逾期或额满则为无效。每穴定价七百五十元,以于原定地价有所区别。[40]但是此次职员会议的决议,在8月6日的特别大会被以“塚山章程未修改”为由否决。[41]同时会议针对这种特别坟地的需求,决议拟增加冢山规则,“本塚山如遇闽侨有特殊关系,拟预先筑造坟墓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后交由大集会核准方可进行”[42]。但是在《新章程》中未见到这一条记载,可能后来被大会给否定了。可见会馆对章程的执行还是比较有力的,不会在会馆财务紧张的情况下有所松动。
墓地大小和地价依次有差异,尤其是照顾贫穷家庭,最低等级的己类葬地蠲免费用。[43]并且在民国二十八年(1939)11月2日,决议对贫穷小孩死亡,也准予免费,掘坟费由总务酌量补贴。[44]此点体现出了冢山“义”的一面。
四 会馆对义山工人的管理
会馆规定义山工人的工作时间。民国二十二年(1933)4月9日,会议认为冢山工人工作若无起定时间,或遇本会馆逐月当值调查员到冢山视察时发生诸多不便,最好请大众起定时间表,以便该工人遵照时间工作。决议由本会馆制定一工作时间表,时间由总理起定,着该工人遵照时间表工作。如该工人不遵照本会馆所规定之时间工作,则科罚其工资。[45]
当时义山工人挖掘圹穴向埋葬者索取酬劳费不一,即有会员向会馆反映情况,会馆依此对工人加以约束。民国二十二年(1933)7月8日,会议决议传该工人到本会馆由总理查明,然后办理。[46]
20世纪20年代以来,树胶与锡矿价格经历了大起大落,对马来半岛的经济影响深远。1929年底,美国华尔街股巿崩盘,经济的不景气横扫全球,而以锡矿及橡胶出口为主要经济支柱的马来亚也受到严重的冲击。百业萧条,犯罪及自杀率增加,以锡矿为主要工作的四州府华人更是苦不堪言,大量华人被遣送回中国。[47]对于保有工作的工人而言,他们甚至接受减薪,以求保住工作。1934年,全球经济复苏,马来亚各行各业工人要求加薪,劳资关系紧张。[48]福建义山的工人也加入了要求资方调薪的行例,1934年起工人不断提出加薪的请求。是年12月15日,福建会馆会议簿记录:冢山工人叶墙、叶红、叶燕苞等联函以生活程度日高,不敷维持,请将月辛(即“薪”)增加,多少以资维持生活等语。决议:凡本会馆之员役可一律恢复从前未减时之薪额,以示待遇,员役回复旧额薪额由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49]可知前期曾因经济衰退会馆收入减少而削减工人薪水。不过,福建义山工作的加薪要求,要等到四年后才获得通过。民国二十六年(1937)7月22日,会议议决一律由本年8月1日起加薪,其加薪额度授权会长总理财政三人分别增加。[50]民国二十九年(1940)6月21日,冢山及会馆工人请准予津贴月薪,会议决议:由本年二月份起,冢山及本会馆员役一律发给战时津贴金七巴仙半。[51]在日军攻陷马来亚前9个月,冢山工人再次加求加薪,他们联函以目下物价飞涨生活艰难,请予酌量将月薪增加,以资维持。义山工人不断要求加薪,反映出当时吉隆坡物价不断上涨的现实。针对这项要求,义山管理层决议:“由本月份起本会馆员工及冢山工人月薪一并规定如下:……冢山工人三十二元一名,又二十六元二名。”[52]冢山工人在享有加薪后不久,马来亚就沦入日军手中,许多无辜百姓魂断福建义山,那是另一段历史了。
五 会馆应对政府的义山政策
虽然义山是吉隆坡市政府拨给福建会馆使用,但由于政府市政建设的需要,会涉及征用义山地段的问题。民国二十一年(1932)10月29日会议,日前山知礼勿来函,大致谓政府现拟开一条公路经过福建冢山之地段,在此开路之界线中有数穴坟墓须设法迁移他处,其迁移不能动支政府之费用等。经会议讨论决议,请求四项:1.请政府明新开经过本冢山之公路定名为福建路;2.请政府着手开路划界时通知本会馆一遍差人到地视察路线;3.请政府发给坟墓迁移费,每穴约需四十元左右之补助费;4.请政府在本冢山附近拨一段抵补,此事可由总理向政府磋商。将此情刊登中西报通告闽侨到会共商解决。此事向政府接洽及办理答覆函件,请邱德意君办理,或需费用由本会馆开支。[53]民国二十四年(1935)7月22日,洁净局来函拟开辟公路用冢山地段,现对冢山应用地段已经插定界址,决议派员协同履堪办理。[54]民国二十六年(1937)3月8日,洁净局通告福建公冢附近维多利亚地方辟公路界址内之坟墓,限期两个月迁移,逾期即行移置案。会议决议派员协同实地勘察,并向洁净局商洽迁移及登中西报通告闽侨。[55]3月29日董事联席会,通告会馆派员勘察冢山在洁净局公路规划内之坟冢,发现年代久远,大半风雨侵蚀,无从认识,据情转知本埠各属闽侨之团体代为通达,该属之乡侨凡有坟墓在旧冢山者迅即依限办理,以便本会馆转报洁净局办理,除通函外,并登《南洋商报》广告令人周知,本会馆亦函告洁净局,请其登西报。[56]
在洁净局公路穿越冢山之事尚未结束之时,却传来政府要收回冢山所有权的案子。此事在5月24日,接到雪兰莪中华总商会函,称本坡各义山之葬地均属临时性质,政府得随时收回,着令迁移,可否联合各代表籍贯呈请政府批给地段,为永远葬地,并查山现存未葬之余地上游若干亩,可用若干年。[57]事情突然,令会馆亦觉惊讶,但亦决议派人询问。果然6月22日会议,副总理叶养骞称:“五月二十八日政府宪报载称:政府现拟收回福建义山,同时广东义山亦在收回之列,并谓如有意见可于本月廿五日上午十一时到议政局谒雪兰莪参政司申述情由。”据称政府收回义山,纯为开筑公路之用,待道路筑成后政府仍将余地发还,不过政府暂时收回其主权,以利兴筑公路之进行。[58]如果是修筑公路,福建会馆是完全可以妥协的,但收回义山,则事情的性质就完全变了。此点必然引起包括广东籍与福建籍人士的群起反对,幕后力量之间所发生的博弈是可以想象的。不过政府先公报收回福建义山,又雪兰莪中华总商会函会馆,声称政府收回系为开辟公路,现已划出路线,请先派员查明路线内之坟墓,并请于本月廿五日到雪兰莪参政司提出具体办法。[59]经由此次斗争,参政司不再提收回主权之事,而是只就公路占用冢山地界内的坟墓搬迁做出妥善安排了。[60]前后持续近五年的占用冢山开辟公路之事宣告结束。